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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TEL THE CELESTINE TOKYO SHIBA

TERMS AND CONDITIONS FOR ACCOMMODATION CONTRACTS

住宿条款

范围

第一条

  1. 本酒店与客人签订的住宿合同和相关合同应根据本条款和条件的规定执行,本条款和条件中未规定的事项应根据法律或一般惯例执行。
  2. 本酒店在不违反法令和习惯的范围内接受特约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该特约优先。

申请住宿合同

第二条

  1. 想要在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客人,请向酒店提出以下事项。
    1. (1)客人姓名、注册地址和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
    2. (2)住宿日期及预计抵达时间
    3. (三)住宿费用(原则上按附表1所列基本住宿费用执行。)
    4. (4)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住宿客人在住宿中超过前项第2号的住宿日期要求继续住宿的情况下,本酒店在提出申请时,作为新的住宿合同的申请处理。
  3. 在酒店获得的个人信息将按照“个人信息的处理”使用。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三条

  1.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接受前条的申请时成立。但是,证明本酒店没有同意的时候,不在此限。
  2. 根据前款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以住宿期间 (超过3天时为3天) 的基本住宿费为限,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酒店规定的申请金。
  3. 申请金首先充抵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发生适用第6条及第18条规定的情况时,以违约金后的赔偿金的顺序充抵,如果有余额,在第12条规定的费用支付时返还。
  4. 如果酒店未能按第二款规定在指定日期前支付定金,住宿合同将失效。但是,仅限于在指定申请金的支付日期时,本酒店将其意思告知住宿客人的情况。

不需要支付申请金的特别约定

第四条

  1. 与前条第2项的规定无关,本酒店在合同成立后不需要支付同项的申请金的特别约定。
  2. 在接受住宿合同的申请时,本酒店没有要求支付前条第2项的申请金以及没有指定该申请金的支付日期的情况下,按照前项的特别约定处理。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五条

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可能不同意签订住宿合同。

  1. 住宿申请不符合该条款。
  2. 因客满而没有空余客房时。
  3. 欲投宿者被认定有违反有关住宿的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
  4. 试图入住的人被认为有可能扰乱酒店内的正常运营,例如对酒店员工、其他客人实施暴力行为、长时间拘留酒店员工、或做出妨碍酒店员工工作的行为。
  5. 欲投宿者有符合以下事由的情况时。
    1. (1)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不正当行为防止法(1991 年第 77 号法)指定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指定的黑帮成员等,或相关方,以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2. (2)业务活动被有组织的犯罪集团等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其成员
    3. (3)管理人员为有组织犯罪集团等的法人或其成员。
  6. 当试图住宿的人明显被认为是传染病时。
  7. 投宿者进行暴力要求行为,或者被要求进行如下的过度要求行为时。
    1. (1)提供非本酒店提供的服务
    2. (2)提供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服务
    3. (三)合同后无正当理由要求折扣的
    4. (4)无正当理由升级客房、提供合同外餐食
    5. (五)超出合理范围的其他负担
  8. 对本酒店员工、其他客人有辱骂、暴力、威胁、恐吓、欺诈行为的。
  9. 在SNS、公告栏等上发表与事实不符的内容、对本酒店员工、其他住客的诽谤中伤等恶意文章时。
  10. 因天灾、设施故障、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不能住宿的时候。
  11. 想要住宿的人是烂醉如泥的人等,有可能给其他住宿者、本酒店员工带来明显不便时,或者有明显给其他住宿者、本酒店员工带来不便的言行时 (根据都道府县条例) 。
  12. 想要住宿的人,过去对本酒店或三井不动产酒店管理所运营的酒店发生纠纷时。

客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六条

  1. 客人可以向本酒店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2. 本酒店因客人应归因于其责任的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的情况(根据第3条第2款的规定,本酒店指定申请金的支付日期要求其支付的情况,在支付之前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根据附表2所示,要求支付违约金。但是,本酒店在应对第4条第1款的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仅限于在应对该特别约定时,本酒店告知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
  3. 在本酒店,如果客人没有进行联络而到了住宿当天的下午8时 (预定到达时间提前明示的情况下,经过该时间2小时后的时间)还没有到达,则该住宿合同被视为客人解除。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第七条

  1. 如果在预约后或使用过程中发现这一情况,酒店将立即拒绝使用。
    1. (1)当发现客人有可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共机构等的要求、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或被认为有此类行为时。
    2. (2)客人对酒店员工使用粗言秽语或暴力,长时间束缚酒店员工,或干扰酒店员工的工作,或以其他方式扰乱治安秩序酒店的。当认识到存在干扰的风险时。
    3. (3)申请住宿协议及相关合同的人或使用本酒店的人符合以下任何原因时。
      1. (1)当您是有组织的犯罪集团或相关人员或其他有组织的犯罪集团等时。
      2. (2)业务活动被有组织的犯罪集团等控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成员。
      3. (3) 管理人员为有组织犯罪集团等的法人或其成员。
      4. 客人的行为给其他客人带来极大的不便时
    4. (4)明确确认客人患有传染病时。
    5. (5)对住宿提出强烈要求时,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如下所示。此外,它还包括过去发生过类似行为的案例。
      1. ①提供非本酒店提供的服务
      2. 提供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服务
      3. (三)合同后无正当理由要求折扣的
      4. ④无正当理由升级客房、提供合同外餐食
      5. 对酒店员工进行威胁、勒索或欺诈行为时
      6. 当您在 SNS、公告栏等上发布针对酒店员工的虚假内容或诽谤等恶意帖子时。
      7. 提出胁迫性的无理要求,被要求承担超过合理范围的负担时。或发现本酒店或三井不动产酒店管理经营的酒店过去曾发生过类似行为。
      8. (8)有与上述 (1) 至 (7) 类似的行为时。
    6. (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无法住宿时。
    7. (7)打算住宿的人喝醉等,可能会给其他客人带来极大的不便,或者他或她的举止会给其他客人带来很大的不便(根据县令)。
    8. (8)客人在本酒店指定的场所以外的场所吸烟、在卧室的床上吸烟、对消防设备进行恶作剧等,或不遵守本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中的其他禁止事项时。
  2. 本酒店根据前项的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住宿登记

第八条

  1. 住宿客人在住宿当天,请在本酒店的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 (1)客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及职业
    2. (2)外国人的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和入境日期
    3. (3)在日本没有住所的外国人,除前款规定外,还需提供护照复印件
    4. (四)出发日期及预定出发时间
    5. (5)同伴姓名
    6. (6)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住宿客人要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代替货币的方法支付第12条的费用时,请事先在前款登记时出示这些。

客房使用时间

第九条

  1. 客人可以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请参阅馆内服务指南“退房”。但是,连续住宿的情况下,除了到达日和出发日,可以全天使用。另外,即使在入住开始时间段以后,由于客房的整备等,有时也会不得不等待。
  2. 本酒店与前项的规定无关,有时会应对同项规定的时间外的客房的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收取以下额外费用。
    1. (1)至下午3:00,加收基本房费的30%
    2. (2)至下午6:00,加收基本房费的50%
    3. (3)下午6:00后加收基本房费的100%
    另外,客满的时候可能会拒绝。

遵守使用规则

10条

客人在本酒店内,请遵守《住宿条款》中规定的“使用规则”。

营业时间

11条

  1. 本酒店的主要设施等的营业内容和营业时间通过配备的小册子、各处的告示、客房内的信息等进行介绍。
  2. 营业时间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有时会临时变更。那种情况下,我们会采取适当的方法通知您。

支付费用

第12条

  1. 住宿客人应该支付的住宿费用等的明细根据附表1所示。
  2. 前款的住宿费用等的支付,通过货币或者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以代替的方法,在本酒店请求时,请在前台进行。
  3. 本酒店向客人提供客房,在可以使用之后,即使客人不随意住宿的情况下,也收取住宿费用。

本酒店的责任

第13条

  1.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时,或因其不履行而给客人造成损失时,应赔偿损失。但是,如果不是由于本酒店的原因造成的,就不在此限。
  2. 本酒店为了应对万一的火灾等,加入了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无法提供签约客房时的处理

14条

  1. 本酒店不能向住客提供合同规定的客房时,在取得住客同意的情况下,尽可能按照相同条件介绍其他住宿设施。
  2. 本酒店与前款规定无关,不能介绍其他住宿设施时,向住宿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金额的补偿费,该补偿费用于损害赔偿额。但是,关于不能提供客房,没有应该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时,不支付补偿费。

保管物品等的处理

15条

  1. 住宿客人存放在前台的物品,发生灭失、毁损等时,除不可抗力外,本酒店赔偿损失。但是,关于现金和贵重物品,住宿客人事先没有告知种类和价格的,除了本酒店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以外 (以15万日元为限) ,赔偿其损失。
  2. 住宿客人没有将带入本酒店的物品或现金以及贵重物品寄存在前台的情况下,由于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灭失、毁损等损害时,本酒店赔偿损失。但是,对于住宿客人事先没有告知种类以及价格的情况,除了本酒店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之外 (以15万日元为限) ,我们会赔偿其损失。
  3. 本酒店不能寄存美术品、古董以及乐器等。

旅客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

第16条

  1. 客人的随身行李在入住前到达本酒店的情况下,只有在到达前本酒店了解后,才负责保管,客人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给您。
  2. 如果客人退房后,随身行李或随身物品被遗忘在酒店,酒店原则上会等待所有者的询问,并请求其指示。没有所有者指示的情况下,贵重物品包括发现日在内7天内送到最近的警察署,其他物品经过3个月后处理。但是,饮食、香烟、杂志以及担心会损害卫生环境的物品、其他相当于废弃物的物品 (明显损坏的物品) ,即使在保管期间内,也会在次日销毁。
  3. 在前2款的情况下,本酒店保管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的责任,在第1款的情况下,以前条第1款的规定为准,在第2款的情况下,以前条第2款的规定为准。
  4. 本酒店根据物品的性质,对遗忘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进行适当处理,因此可以任意检查其内容。
  5. 在本馆将捡到的东西交给失主时产生费用的情况下,请失主承担费用。
  6. 因住客的故意或过失而将相当于大件垃圾等的处理费用的携带品放置在客房、共享部及其他本酒店馆用地内的情况下,除了依照法律规定的处理费用之外,还将作为本酒店馆的代理费用索取相当的金额。另外,如果客观上认为是故意放置的,或者从退房之日起经过一周也没有联系携带物品的情况下,视为故意放置并放弃所有权。

停车责任

第17条

  1. 住宿客人在本酒店管理的停车场(以下称为“酒店停车场”。)或不在本酒店管理的停车场(以下称为“合作停车场”。)内发生的事故或盗窃等,如果不是因为本酒店的责备理由的话,概不负责。

住客的责任

第18条

因客人的故意或过失使本酒店遭受损失时,该客人要求本酒店赔偿损失。

附录1
住宿费明细表等(与第2条第1款、第12条第1款相关)

客人应付的总金额
明细
住宿费用 ·基本住宿费 (房费)
额外费用 ・追加餐饮(早餐、晚餐、其他餐饮)及附带设施使用费
・设施规定的其他服务费
·消费税等法律规定的各种税

《备注》基本住宿费根据前台手册上的价目表。

附录二
处罚(与第六条第二项有关)
合约申请人数\
收到合同取消通知的日期
不过夜 当天 前一天 9天前 20天前 A B C D E
一般 最多14人 100% 80% 20%
团体 15人以上 100% 80% 20% 10%
100人以上 100% 100% 80% 20% 10%

答:不留
B: 同一天
C:前一天
D: 9 天前
E: 10 天前

  • * % 是罚款占基本住宿费的比例。
  • *如果缩短合同天数,无论缩短多少天,都将收取一天(第一天)的违约金。
  • *如果部分团体客人(15人或以上)解除合同,则住宿前10天的客人人数的10%(如果在该日期之后接受申请,则为接受日期)(分数不包括)(四舍五入)不会被罚款。

拒绝签订住宿以外的服务使用合同

第19条

本酒店在下述情况下,可能不接受住宿以外的服务利用合同。

  1. 申请该服务合同的人或者使用本酒店的人有以下事由时。
    1. (1)对应于第5条第5款规定的黑社会组织等
    2. (2)被判断为有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公职等要求或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为的人
  2. 对本酒店的其他客人造成明显困扰的言行。
  3. 本酒店或本酒店员工被要求承担超出以下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1. (1)提供非本酒店提供的服务
    2. (2)提供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服务
    3. (3)无正当理由要求折扣
    4. (4)无正当理由的胁迫,提供合同以外的服务
    5. (5)对酒店员工进行辱骂、殴打、拖延(长时间拘留)、威胁、勒索或欺诈行为时。
    6. (6)在SNS、公告栏等上撰写针对酒店员工的虚假内容或中伤诽谤等恶意帖子时。
    7. (7)向您提出胁迫性、无理要求,要求您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或者发现集团酒店内曾经发生过类似行为。 (如果在预约后或使用过程中发现这一事实,我们将拒绝使用该信息。)
  4. 违反本酒店的使用规则的时候。(包括本酒店方判断有可能违反的情况)
  5. 本酒店基于合理的理由判断在使用本酒店时,不能接受其使用。

准据法与管辖法院

第20条

本酒店和住宿客人之间关于住宿等使用合同的纠纷,以日本法为准据法,以东京地方法院或东京简易法院为第一审的协议管辖法院。

变更住宿条款

第21条

  1. 本酒店在以下情况下,根据本公司的裁量,可能会变更住宿条款。
    1. (1)当住宿合同的修改符合客人的一般利益时。
    2. (2)住宿协议的变更不违背住宿合同的目的,从变更的必要性、变更后内容的适当性、变更内容等情况来看是合理的与变化有关。什么时候。
  2. 本酒店根据前项变更住宿条款时,在变更后的住宿条款生效日的两周前,将变更住宿条款的内容及变更后的住宿条款的内容及其生效日公布在本酒店网站上。

因特网通信

第22条

  1. 在本酒店内使用网络通信时,由客人自己负责。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服务中断或终止,恕不另行通知。
  2. 在使用网络通信的过程中,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服务中断,由此给客人造成的任何损失,如果不是由于本酒店的原因造成的,本酒店概不负责。在利用网络通信时,本酒店判断为不适当的行为,导致本酒店及第三者的损失或实际发生的情况下,要求中止该服务的使用,对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针对客户骚扰的行动指南

第23条

对本公司员工等进行顾客骚扰时,拒绝提供服务。如果本公司认为性质恶劣,将在与警察、律师等联系后,采取包括法律措施在内的严正处理。

  1. 定义客户骚扰

    请求内容的有效性不被认可,实现请求的手段和方式是超出社会认为可以接受的范围的言语和行为。
    下面的描述是示例并且不限于这些。

    1. (一)无正当理由要求道歉的
    2. (二)过分或者不合理的要求
    3. (三)基于社会惯例提供过度服务的需求
    4. (4)物理攻击(攻击、伤害)
    5. (5)精神攻击(威胁、诽谤、诽谤、侮辱、辱骂性语言)
    6. (6)胁迫行为
    7. (7)持续和持续的行为
    8. (8)限制性行为(长期限制(闲坐、打电话等干扰工作的行为))
    9. (9)歧视性言论和行为
    10. (10)性行为(性骚扰)
    11. (十一)对员工个人的攻击和要求
    12. (十二)未经正当理由或未经同意进行录音/录像的
    13. (13)在SNS及互联网上诽谤、提供、传播虚假信息
    14. (十四)无正当理由调换产品、要求金钱赔偿、要求道歉

其他

第24条

  1. 本酒店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在馆内各处设置了火灾报警器,如果报警器感知到火灾或其他原因,馆内会播放广播。即使客人因馆内广播而遭受损失,本酒店也不负任何责任。
  2. 为了您的安全起见,如果您的房门上有“Do not disturb/请勿打扰”的提示,或者即使按下按钮,但您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失去联系,酒店员工也会电话联系您或在您面前呼叫您。另外,没有应答的情况和紧急时等,本酒店判断为必要的情况下,不得已要进入客房,请您谅解。
  3. 未经许可,请勿在客房内或场地内以营业为目的使用照片、录像、DVD等所有设备进行摄影及录音。另外,即使是私人拍摄和录音的东西,也请不要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以营业为目的在互联网上登载或使用各种SNS进行发送。(包括现场直播)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采取法律行动。
  4. 请勿在客房内与来馆客人会面。
  5. 谢绝在根据住宿条款第2条登记的住客 (包括同伴) 以外的客房内会面及住宿。
  6. 送到客人手中的物品由酒店代为接收的情况下,关于该物品的灭失、毁损等,如果不是由于本酒店的责任,酒店不负任何责任。
  7. 拒绝将本酒店设施的地址作为居民登记进行居所申请。另外,住宿证明用“住宿证明书”的发行进行,不发行“居住证明书”。
  8. 对于在自助寄存处发生的纠纷和事故,如果不是由于本酒店的原因造成的,概不负责。
THE CELESTINE HOTE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