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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TEL THE CELESTINE TOKYO SHIBA

TERMS AND CONDITIONS FOR ACCOMMODATION CONTRACTS

住宿條款

範圍

第一條

  1. 本酒店與客人簽訂的住宿合同和相關合同應根據本條款和條件的規定執行,本條款和條件中未規定的事項應根據法律或一般慣例執行。
  2. 本酒店在不違反法令和習慣的範圍內接受特約時,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該特約優先。

申請住宿合同

第二條

  1. 想要在本酒店申請住宿合同的客人,請向酒店提出以下事項。
    1. (1)賓客姓名、登記地址及電話號碼(或手機號碼)
    2. (2)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3. (三)住宿費用(原則上按附表1所列基本住宿費用執行。)
    4. (4)本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住宿客人在住宿中超過前項第2號的住宿日期要求繼續住宿的情況下,本酒店在提出申請時,作為新的住宿合同的申請處理。
  3. 在酒店獲得的個人信息將按照“個人信息的處理”使用。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三條

  1.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接受前條的申請時成立。但是,證明本酒店沒有同意的時候,不在此限。
  2. 根據前款規定,住宿合同成立時,以住宿期間 (超過3天時為3天) 的基本住宿費為限,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酒店規定的申請金。
  3. 申請金首先充抵客人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8條規定的情況時,以違約金後的賠償金的順序充抵,如果有余額,在第12條規定的費用支付時返還。
  4. 如果酒店未能按第二款規定在指定日期前支付定金,住宿合同將失效。但是,僅限於在指定申請金的支付日期時,本酒店將其意思告知住宿客人的情況。

不需要支付申請金的特別約定

第四條

  1. 與前條第2項的規定無關,本酒店在合同成立後不需要支付同項的申請金的特別約定。
  2. 在接受住宿合同的申請時,本酒店沒有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的申請金以及沒有指定該申請金的支付日期的情況下,按照前項的特別約定處理。

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第五條

本酒店在下列情況下,可能不同意簽訂住宿合同。

  1. 住宿申請不符合該條款。
  2. 因客滿而沒有空余客房時。
  3. 欲投宿者被認定有違反有關住宿的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時。
  4. 試圖入住的人被認為有可能擾亂酒店內的正常運營,例如對酒店員工、其他客人實施暴力行為、長時間拘留酒店員工、或做出妨礙酒店員工工作的行為。
  5. 欲投宿者有符合以下事由的情況時。
    1. (1)《防止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不正當行為法》(1991年第77號法)指定的有組織犯罪集團、指定的黑幫成員等或相關人員以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2. (2)其業務活動受有組織犯罪集團等或其成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3. (3)其管理人員為有組織犯罪集團等的法人或其成員。
  6. 當試圖住宿的人明顯被認為是傳染病時。
  7. 投宿者進行暴力要求行為,或者被要求進行如下的過度要求行為時。
    1. (1)提供非本酒店提供的服務
    2. (2)提供違反法律及公共秩序和道德的服務
    3. (三)無正當理由要求合同後折扣的
    4. (4)無正當理由升級房間、提供合同未包含的餐食
    5. (五)超出合理範圍的其他負擔
  8. 對本酒店員工、其他客人有辱罵、暴力、威脅、恐嚇、欺詐行為的。
  9. 在SNS、公告欄等上發表與事實不符的內容、對本酒店員工、其他住客的誹謗中傷等惡意文章時。
  10. 因天災、設施故障、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不能住宿的時候。
  11. 想要住宿的人是爛醉如泥的人等,有可能給其他住宿者、本酒店員工帶來明顯麻煩時,或者有明顯給其他住宿者、本酒店員工帶來麻煩的言行時 (根據都道府縣條例) 。
  12. 想要住宿的人,過去對本酒店或三井不動產酒店管理所運營的酒店發生糾紛時。

客人的合同解除權

第六條

  1. 客人可以向本酒店提出申請,解除住宿合同。
  2. 本酒店因客人應歸因於其責任的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的情況(根據第3條第2款的規定,本酒店指定申請金的支付日期要求其支付的情況,在支付之前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的情況除外。)根據附表2所示,要求支付違約金。但是,本酒店在應對第4條第1款的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僅限於在應對該特別約定時,本酒店告知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時的違約金支付義務。
  3. 在本酒店,如果客人沒有進行聯絡而到了住宿當天的下午8時 (預定到達時間提前明示的情況下,經過該時間2小時後的時間)還沒有到達,則該住宿合同被視為客人解除。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權

第七條

  1. 如果在預約後或使用過程中發現這一情況,酒店將立即拒絕使用。
    1. (1)當發現住宿客人有可能做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公職人員等的要求、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為,或被視為有相同行為時。
    2. (2)住宿客人對本酒店工作人員使用辱罵性語言或暴力、長期束縛本酒店工作人員、干擾本酒店工作人員的工作、或以其他方式擾亂治安秩序的情況當意識到存在干擾風險時。
    3. (3)申請住宿協議及相關合同的人或使用酒店的人存在以下任一情況時。
      1. (1)當您是有組織犯罪集團或相關人員或其他有組織犯罪集團等時。
      2. (2)其業務活動受有組織犯罪集團等控制的法人、其他組織或成員。
      3. (3) 其管理人員為有組織犯罪集團等的法人或其成員。
      4. 客人的行為給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時
    4. (4)明確認定客人患有傳染病時。
    5. (5)對住宿提出強烈要求時,或提出如下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此外,還包括過去發生過類似行為的案例。
      1. 提供本酒店以外的服務
      2. 提供違反法律及公共秩序和道德的服務
      3. (三)無正當理由要求合同後折扣的
      4. ④無正當理由升級客房、提供合同以外的餐食
      5. 對酒店工作人員進行威脅、勒索、欺詐等行為時
      6. 在SNS、公告欄等上發表虛假內容或誹謗酒店員工等惡意帖子時。
      7. 提出恐嚇性、無理要求,要求承擔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或發現本酒店或三井不動產酒店管理經營的酒店過去曾發生過類似行為。
      8. (8)有與上述(1)~(7)類似的行為時。
    6. (6)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無法居留時。
    7. (7)入住者醉酒等,有可能給其他住宿者帶來重大不便的情況,或者有給其他住宿者帶來重大不便的行為時(根據都道府縣條例)。
    8. (8)住宿客人在本酒店規定以外的場所吸煙、在臥室的床上吸煙、對消防設備進行惡作劇等、或者不遵守本酒店規定的使用規則的其他禁止事項時。
  2. 本酒店根據前項的規定解除住宿合同時,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務等費用。

住宿登記

第八條

  1. 住宿客人在住宿當天,請在本酒店的前臺登記以下事項。
    1. (1)客人姓名、年齡、性別、地址、電話號碼(或手機號碼)及職業
    2. (2)外國人的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和入境日期
    3. (3)對於在日本沒有住所的外國人,除前一項的規定外,還需提供護照複印件
    4. (4)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間
    5. (5)同伴姓名
    6. (6)本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住宿客人要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代替貨幣的方法支付第12條的費用時,請事先在前款登記時出示這些。

客房使用時間

第九條

  1. 客人可以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時間,請參閱館內服務指南“退房”。但是,連續住宿的情況下,除了到達日和出發日,可以全天使用。另外,即使在入住開始時間段以後,由於客房的整備等,有時也會不得不等待。
  2. 本酒店與前項的規定無關,有時會應對同項規定的時間外的客房的使用。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收取以下額外費用。
    1. (1)至下午3:00,加收基本房費的30%
    2. (2)至下午6:00,加收基本房費的50%
    3. (3)下午6:00後加收基本房費的100%
    另外,客滿的時候可能會拒絕。

遵守使用規則

第10條

客人在本酒店內,請遵守《住宿條款》中規定的“使用規則”。

營業時間

第11條

  1. 本酒店的主要設施等的營業內容和營業時間通過配備的小冊子、各處的告示、客房內的信息等進行介紹。
  2. 營業時間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有時會臨時變更。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會以適當的方式通知您。

支付費用

第12條

  1. 住宿客人應該支付的住宿費用等的明細根據附表1所示。
  2. 前款的住宿費用等的支付,通過貨幣或者本酒店認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以代替的方法,在本酒店請求時,請在前臺進行。
  3. 本酒店向客人提供客房,在可以使用之後,即使客人不隨意住宿的情況下,也收取住宿費用。

本酒店的責任

第13條

  1.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時,或因其不履行而給客人造成損失時,應賠償損失。但是,如果不是由於本酒店的原因造成的,就不在此限。
  2. 本酒店為了應對萬一的火災等,加入了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無法提供簽約客房時的處理

第14條

  1. 本酒店不能向住客提供合同規定的客房時,在取得住客同意的情況下,盡可能按照相同條件介紹其他住宿設施。
  2. 本酒店與前款規定無關,不能介紹其他住宿設施時,向住宿客人支付相當於違約金金額的補償費,該補償費用於損害賠償額。但是,關於不能提供客房,沒有應該歸責於本酒店的事由時,不支付補償費。

保管物品等的處理

第15條

  1. 住宿客人存放在前臺的物品,發生滅失、毀損等時,除不可抗力外,本酒店賠償損失。但是,關於現金和貴重物品,住宿客人事先沒有告知種類和價格的情況,除了本酒店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以外 (以15萬日元為限) 賠償損失。
  2. 住宿客人沒有將帶入本酒店的物品或現金以及貴重物品寄存在前臺的情況下,由於本酒店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滅失、毀損等損害時,本酒店賠償損失。但是,對於住宿客人事先沒有告知種類以及價格的情況,除了本酒店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之外 (以15萬日元為限) ,我們會賠償其損失。
  3. 本酒店不能寄存美術品、古董以及樂器等。

旅客行李或隨身物品的保管

第16條

  1. 客人的隨身行李在入住前到達本酒店的情況下,只有在到達前本酒店了解後,才負責保管,客人在前臺辦理入住手續時交給您。
  2. 如果客人退房後,隨身行李或隨身物品被遺忘在酒店,酒店原則上會等待所有者的詢問,並請求其指示。沒有所有者指示的情況下,貴重物品包括發現日在內7天內送到最近的警察署,其他物品經過3個月後處理。但是,飲食、香煙、雜誌以及擔心損害衛生環境的物品、其他相當於廢棄物的物品 (明顯損壞的物品) ,即使在保管期內,也會在次日銷毀。
  3. 在前2款的情況下,本酒店保管客人的隨身行李或攜帶品的責任,在第1款的情況下,以前條第1款的規定為準,在第2款的情況下,以前條第2款的規定為準。
  4. 本酒店根據物品的性質,對遺忘的隨身行李或攜帶品進行適當處理,因此可以任意檢查其內容。
  5. 在本館將撿到的物品交給失主時產生費用的情況下,請失主承擔費用。
  6. 因住客的故意或過失而將相當於大件垃圾等的處理費用的攜帶品放置在客房、共享部及其他本酒店館用地內的情況下,除了依照法律規定的處理費用之外,還將作為本酒店館的代理費用索取相當的金額。另外,如果客觀上被認定為故意放置,或者從退房之日起一周後仍未聯係到攜帶物品,則視為故意放置並放棄所有權。

停車責任

第17條

  1. 住宿客人在本酒店管理的停車場(以下稱為“酒店停車場”。)或不在本酒店管理的停車場(以下稱為“合作停車場”。)內發生的事故或盜竊等,如果不是因為本酒店的責備理由的話,概不負責。

住客的責任

第18條

因客人的故意或過失使本酒店遭受損失時,該客人要求本酒店賠償損失。

附錄1
住宿費明細表等(與第2條第1款、第12條第1款相關)

客人應付的總金額
明細
住宿費用 ·基本住宿費 (房費)
額外費用 ・追加餐飲(早餐、晚餐、其他餐飲)及附帶設施使用費
・設施規定的其他服務費
·消費稅等法律規定的各種稅

《備註》基本住宿費根據前臺手冊上的價目表。

附錄二
處罰(與第六條第二項有關)
合約申請人數\
收到合同取消通知的日期
不過夜 當天 前一天 9天前 20天前 A B C D E
一般 最多14人 100% 80% 20%
團體 15人以上 100% 80% 20% 10%
100人以上 100% 100% 80% 20% 10%

答:不留
B: 同一天
C:前一天
D: 9 天前
E: 10 天前

  • * % 是罰款占基本住宿費的比例。
  • *如果縮短合同天數,無論縮短多少天,都將收取一天(第一天)的違約金。
  • *如果部分團體客人(15人或以上)解除合同,則住宿前10天的客人人數的10%(如果在該日期之後接受申請,則為接受日期)(分數不包括)(四捨五入)不會被罰款。

拒絕簽訂住宿以外的服務使用合同

第19條

本酒店在下述情況下,可能不接受住宿以外的服務利用合同。

  1. 申請該服務合同的人或者使用本酒店的人有以下事由時。
    1. (一)對應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的有組織犯罪集團等
    2. (2)被判斷有可能違反法律法規、公職要求等行為或違背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為
  2. 對本酒店的其他客人造成明顯睏擾的言行。
  3. 本酒店或本酒店員工被要求承擔超出以下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1. (1)提供非本酒店提供的服務
    2. (2)提供違反法律及公共秩序和道德的服務
    3. (三)無正當理由要求折扣的
    4. (4)無正當理由脅迫、提供合同以外的服務
    5. (5)對本酒店員工進行辱罵、毆打、拖延(長時間拘留)、威脅、敲詐、欺詐等行為時。
    6. (6)在SNS、公告欄等上發表虛假內容或誹謗性誹謗酒店員工等惡意帖子時。
    7. (7)向您提出脅迫性、無理要求,要求您承擔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或者發現集團酒店內曾經發生過類似行為。 (如果在預約後或使用過程中發現這一事實,我們將拒絕使用該信息。)
  4. 違反本酒店的使用規則的時候。(包括本酒店方判斷有可能違反的情況)
  5. 本酒店基於合理的理由判斷在使用本酒店時,不能接受其使用。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第20條

本酒店和住宿客人之間關於住宿等使用合同的糾紛,以日本法為準據法,以東京地方法院或東京簡易法院為第一審的協議管轄法院。

變更住宿條款

第21條

  1. 本酒店在以下情況下,根據本公司的判斷,可能會變更住宿條款。
    1. (1)住宿合同的變更符合住宿客人的整體利益時。
    2. (2)住宿協議的變更不違反住宿合同的目的,且考慮變更的必要性、變更後的內容的適當性、變更的內容以及其他相關情況是合理的到改變的時候。
  2. 本酒店根據前項變更住宿條款時,在變更後的住宿條款生效日的兩周前,將變更住宿條款的內容及變更後的住宿條款的內容及其生效日公佈在本酒店網站等。

因特網通信

第22條

  1. 在本酒店內使用網絡通信時,由客人自己負責。係統故障或其他原因可能導衹服務中斷或終止,恕不另行通知。
  2. 在使用網絡通信的過程中,因係統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衹服務中斷,由此給客人造成的任何損失,如果不是由於本酒店的原因造成的,本酒店概不負責。在利用網絡通信時,本酒店判斷為不適當的行為,導衹本酒店及第三者的損失或實際發生的情況下,要求中止該服務的使用,對產生的損失進行賠償。

其他

第23條

  1. 本酒店根據消防法的規定,在館內各處設置了火災報警器,如果報警器感知到火災或其他原因,館內會播放廣播。即使客人因館內廣播而遭受損失,本酒店也不負任何責任。
  2. 為了您的安全起見,如果您的房門上有“Do not disturb/請勿打擾”的提示,或者即使按下按鈕,但您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失去聯係,酒店工作人員也會電話聯係您或在您面前呼叫您。另外,沒有應答的情況和緊急時等,本酒店判斷為必要的情況下,不得已要進入客房,請您諒解。
  3. 未經許可,請勿在客房內或場地內以營業為目的使用照片、錄像、DVD等所有設備進行攝影及錄音。另外,即使是私人拍攝和錄音的東西,也請不要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以營業為目的在互聯網上登載或使用各種SNS進行發送。(包括現場直播) 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採取法律行動。
  4. 請勿在客房內與來館客人會面。
  5. 謝絕在根據住宿條款第2條登記的住客 (包括同伴) 以外的客房內會面及住宿。
  6. 送到客人手中的物品由酒店代為接收的情況下,關於該物品的滅失、毀損等,如果不是由於本酒店的責任,酒店不負任何責任。
  7. 拒絕將本酒店設施的地阯作為居民登記進行居所申請。另外,住宿證明用“住宿證明書”的發行進行,不發行“居住證明書”。
THE CELESTINE HOTELS